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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肯思捷 来源:肯思捷 日期:2016-08-17 10:27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电信监委[2016]02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企协[2016]01号)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中电信监委[2016]01号),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实施登记管理。为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和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8218061  68218071
传真电话:010-68218071
工作邮箱:ieso@ieso.ceea.org.cn
工作网站:www.ceea.org.cn
联 系 人:彭昱华 李 倩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3门619室(邮政编码:100036)
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企协[2016]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并且经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登记,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登记是指中电企协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第四条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登记的管理工作。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作为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自愿申请监理工程师登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
第六条 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          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          所监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初始登记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员通过所在企业向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初始登记申报材料。
(二)         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对企业报送的人员初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后颁发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申请延续登记。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第九条 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现登记证书有效,且距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二)按要求已完成登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
(三)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监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在企业向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延续登记申报材料。
(二)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对企业报送的人员延续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后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发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或延续登记。
(一)         现聘用单位无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为监理工程师。
(三)         距被撤销登记证书的处罚时间未满12个月。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一)         监理工程师变更所在企业,且原所在企业同意变更。
(二)         监理工程师所在企业名称发生工商登记变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工程师,申请所在企业变更时,不予办理登记变更。
(一)         在原所在企业作为监理工程师监理的项目未完成交付或交接。
(二)         距最近一次办理登记或所在企业变更时间未满六个月。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离职且未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原所在企业应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变更程序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按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要求发布注销声明。
(二)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向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三)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对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报送的注销申请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后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予以登记注销。
(一)登记证书到期后未完成延续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应办理登记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遗失补发程序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按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
(二)监理工程师通过所在企业向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遗失补发申请材料。
(三)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对遗失补发申请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后补发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由中电企协统一印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的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在企业对监理工程师登记最终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在企业、监理工程师或所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登记,暂停或撤销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等处罚。
(一)         在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证书遗失补发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
(二)        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等行为。
(三)        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为监理工程师。
(四)        在工作中,非法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        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六)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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